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是的,這被稱為「時效期間」,根據案件類型不同而有所變化,例如:
● 一般合同索賠:時限為6年
● 人身傷害索賠:自事故發生之日或知悉傷害之日起3年(但對於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員工補償索賠的時限為2年)
● 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時限為自您被剝奪土地管有權之日起12年
如果原告人有精神障礙或索賠基於被告的欺詐行為,時效期間可能會延長。時限僅從原告從精神障礙中康復或原告人發現欺詐行為時開始計算。
您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取決於您的訴訟類型和金額。
● 合同或侵權行為的爭議,且設計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與勞工相關的爭議 → 勞資審裁處
● 房東與租戶或物業管理爭議、土地被強制收回或價值減少的賠償、評稅、租金、房屋裁定 → 土地審裁處
● 市場不當行為(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縱)→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 爭議金額高達300萬港元,或收回土地案件(年租金/可評稅價值/年值不超過320,000港元)→ 區域法院
● 貨幣索賠爭議金額為300萬港元或以上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建議閣下在計劃對某人或某實體提起訴訟前,先行發送一封正式的要求信。此信件應清楚列明爭議的具體詳情、您所要求的賠償或濟助、作出賠償或濟助的限期,以及未能遵從要求信的內容可能導致的後果。
此舉可為雙方提供一個在訴訟前解決爭議的機會,例如通過仲裁或調解等方式,從而避免訴訟所帶來的高昂費用。
當您的案件涉及事實上的重大爭議時,您應向法院申請向被告發出傳訊令狀。如果案件沒有存在對於事實上的爭議,而是關於法律觀點或法律文件條款的解釋爭議,您應申請發出原訴傳票。
在訴訟狀書階段,您應提交詳細記載案件重要細節的文件。常見的訴訟狀書類型包括:
● 原告的申索陳述書
● 被告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若適用)- 需在收到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後28天內提交
● 原告的答覆書及對被告反申索書的反申索書(若適用)- 需在收到被告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後28天內提交
僅狀書中陳述的事實和論點將在審判時作為依據。如有需要,各方可向對方要求就狀書提供進一步詳情。
訴訟書狀在原告提交答覆書或對反訴的抗辯書後14天,或若原告未提交答覆書或對反訴的抗辯書,則在被告提交抗辯書後28天,正式結束。
在訴訟狀書結束後的14天內,雙方應通過提交文件清單,無論該文件對其案件有利或不利, 該互相披露其持有的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文件。雙方均可檢查對方在文件清單中列明的實際文件。
不一定需要,但在關鍵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證人陳述書可為當事人提供額外的證據,向法院證明其立場。在個案管理會議中,法院通常會指示雙方在特定日期前向對方提交書面證人陳述書,這些陳述書應涵蓋與案件相關的事實,例如導致人身傷害事件發生的細節或口頭合同訂立的詳情。
證人通常會在陳述書中按時間順序描述相關事件,並以證人自己的語言表達,而非使用法律術語。
在訴訟狀書程序結束後28天內,雙方應各自提交一份「設定時間表問卷」,提出供法院考慮的案件管理指示。隨後法院將舉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法院會在此設定審判準備的指示,例如上述文件交換的日期。法院可能會將此聆訊延期或安排案件管理會議。
審前覆核是在審判開始前至少8週由審判法官主持的聆訊,所有當事人均須出席。在審前檢討中,各方必須提供有關其律師、證人及(若適用)專家的安排及資訊,以便法官能確定合理的審判日期。法官可能會發出額外命令,以有效解決所有未決事項。
不,判決不會自動被執行。勝訴方(判定債權人)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使敗訴方(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例如向法院申請執行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