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是否可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

根據相關的婚姻條例,任何人想提出離婚呈請須確實婚姻關係內的任何一方符合以下條件:

a. 以香港為居籍;

b. 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若不符合任何一個上述條件,便不能於香港提出離婚。

 

在香港離婚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婚姻任何一方可提出離婚呈請,即成為呈請人,而另一方則為答辯人。

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指婚姻已屬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主要就離婚呈請提出的證明可基於以下情況(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a. 分居2年:呈請人與其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b. 分居1年及同意: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並且雙方同意離婚;

c. 不合理行為:呈請人配偶的行為導致呈請人無法合理地繼續共同生活;

d. 通姦:配偶曾與人通姦導致呈請人無法與其配偶繼續共同生活; 及

e. 遺棄:呈請人被配偶已永久拋棄最少連續1年。

另外,共同申請是指夫妻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並且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任何離婚或婚姻訴訟基本會於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處理。呈請人於家事法庭遞交相關填妥的表格後,須根據法庭的命令進行離婚訴訟。

 

離婚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若雙方無爭議,通常需6個月至1年完成;若有財產或子女撫養權爭議,可能需1-3年或更長。法院頒布「暫准離婚令」後,需6週後才能轉為「絕對離婚令」正式生效。

 

在香港結婚有年齡限制嗎?

在香港,年滿16歲的人士可以結婚,但若雙方未滿21歲且非鰥寡,則需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離婚膳養費怎樣計算?

法院決定贍養費支付義務時,需綜合評估雙方行為與案件整體情況,包括依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規定之各項因素:

a.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b.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d.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f.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g.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剛剛結婚可立即離婚嗎?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第12條,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別許可,否則離婚申請必需於結婚日期一年後提出。

 

不在香港結婚,可以在香港離婚嗎?

不在香港結婚也可以在香港離婚,但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法庭才可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a.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b.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d.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若不符合以上任一條件,香港法庭便不會受理。

 

子女撫養權如何判定?

根據第13章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考慮:

a. 子女意願(若年齡及心智成熟);

b. 父母照顧能力及經濟狀況;

c. 子女現有生活穩定性等等。

通常會判「共同管養權」,但居住權可能歸一方。

 

單方面申請離婚是否可行?

可以。若配偶不同意離婚,但符合法定條件(如分居滿2年、對方有不合理行為、通姦或被配偶已永久拋棄最少連續1年),可單方面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

 

若雙方仍然同住,是否無法以分居理由離婚?

法律上所指的「分居」,其定義不僅限於實際分開居住之形式,更包含「同住分居」之實質情況,即雙方雖居於同一住所,實際生活中已形同分戶而居。法院通常會綜合審酌以下具體事證:

a. 寢室安排:是否分房分牀而居

b. 生活互動:是否維持共同用餐及家務分工

c. 親密關係:是否存在夫妻親密行為

 

離婚後可否再婚?

必須待法院頒布「絕對離婚令」後才可再婚,否則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第45條「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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