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

1.) 如果我被懷疑犯有刑事罪行,是否一定會被檢控?

否。只有在有足夠證據,有合理機會定罪時,才會提出檢控。即使有足夠證據,檢控方還需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並審視所有相關因素和情況。

2.) 如果我被控告犯罪,是否等同有罪?

否。任何被控告的人在法院定罪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是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

3.) 香港刑事法庭

裁判法院

  • 香港的第一層法庭,所有刑事案件均由此開始。
  • 一般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0,000,但部分法例容許裁判官判處最高三年監禁及罰款$5,000,000。
  • 特別裁判官處理如小販、交通等輕微罪行,無權判處監禁,通常最高罰款為$50,000,除非有法例特別規定。

區域法院

  • 審理多類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
  • 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 刑事案件不設陪審團。

原訟法庭

  • 可審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通常有七人(或九人)陪審團。
  • 判刑無上限(依據相關法例)。
  • 亦可作為上訴法庭,覆核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庭

  • 處理來自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的上訴。
  • 包括對定罪、判刑或兩者的上訴。

終審法院

  •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
  • 處理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上訴。
  • 需獲批上訴許可;只處理具重大公眾或法律重要性的案件。
4.) 我可以就裁判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訴嗎?

可以。根據第227章第113條,你可於14天內向原訟法庭就裁判法院的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可包括法律、事實錯誤或刑罰過重。

5.) 甚麼是「例外罪行」?

根據第221章附表3,下列屬「例外罪行」:誤殺、強姦或企圖強姦、聚眾鬥毆、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5、6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多條、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槍械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三部、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或12條、公眾秩序條例(第245章)第33條、武器條例(第217章)第4或10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

6.) 「簡易罪行」與「可公訴罪行」有何分別?哪些法庭可審理?

「簡易罪行」屬較輕微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除非與可公訴罪行一併被控。「可公訴罪行」屬較嚴重罪行,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第221章第14條)。

7.) 檢控時限是多久?

簡易罪行一般須於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除非法例另有規定)(第227章第26條)。可公訴罪行則在普通法下沒有正式時限。

8.) 在香港被捕時有甚麼權利?

你有權獲告知被捕原因、有權保持緘默(除提供姓名及地址外)、有權聯絡律師,並須於48小時內被帶到裁判官面前。這些權利受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

9.) 被控刑事罪行後可否申請保釋?

可以。你可於首次出庭或其後聆訊時申請保釋。根據第221章第9D條,法院可在你出庭時、向法院或法官申請時批出保釋。法院會考慮潛逃風險、再犯可能性及罪行嚴重性等因素,保釋可附帶條件。

10.) 如認為刑罰過重可否上訴?

可以。根據第221章第10部,你可於28天內向上級法院就刑罰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