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中國委託公證人
中國委託公證人是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的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且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可以解決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三地文書互通互認問題,即出具公證文書,來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
中國香港、澳門擁有獨立的司法體系,與內地法律系統存在較大差別,因此發生在港澳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無法直接在內地得到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僅有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的有關公證文書並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才有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1. 確認公證文書類型(用證人與內地用證機關確認文書格式內容、數量)
2. 委託中國委託公證人(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公證律師為客戶出具專業建議)
3. 準備資料,草擬公證文書
4. 簽署公證文書(根據文書類型由公證人或用證人簽署、作出聲明)
5. 將公證文書送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效力)
6. 領取公證文書(個人事務1-2個工作日,公司事務3-4個工作日,可選擇親自或授權代表領取或郵遞)
證明各類聲明書、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一致、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涉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商貿關係的安排》的相關核證事務。
需要找中國委託公證人做《單身結婚聲明》。
所需文件根據您有無婚史而有所不同:
(1)如果沒有婚史,需要準備:
– 香港身份證
– 回鄉證
– 單身證明(申請無結婚記錄證明書)
– 配偶戶口本
– 配偶大陸身份證
– 準備結婚民政局全稱、地址、郵編、電話
– 您的香港住址
(2)如果有婚史,還需提供每段婚史的結婚證及離婚證明。
需要做《公司董事決議證明》,並準備以下文件:
1. 商業登記證(注意有效期)
2. 註冊證書
3. 唯一業務識別碼參考文件
4. 週年申報表
5. 董事受保護資料
6. 全體董事書面決議
7. 董事登記冊
8. 股東登記冊
需要做《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並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
1. 繼承人的身份證、回鄉證
2. 被繼承人身前的身份證、回鄉證
3.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
4. 關係證明(結婚證、出生證明)
需要做《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並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
1.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身份證、回鄉證
2. 各聲明人的身份證、回鄉證
3. 親屬關係證明
可以委託中國委託公證人對授權內地律師的《委託書》進行公證。
需要辦理《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提交以下證件及資料:
1. 香港身份證
2. 回鄉證
3. 大陸身份證
4. 公安註銷文件
破產
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是當一名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你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你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你的債權人。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1)條,當你自行提交或由你的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後,香港原訟法庭可針對你頒布破產令。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你的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你的個案。你無權選擇你的破產案受託人。
破產會嚴重影響您的信用評分,並在信用報告中保留數年,這將影響您獲得貸款或信貸的能力。破產的公開記錄會被註記,且可能限制您使用某些金融服務的權限。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1-2)、43F條,不一定。基本生活用品等必要資產可能受到保護,但投資或非自住物業等非必要資產可能會被受託人變賣。您對家庭住宅的權益也可能被納入破產財產,但您可能有時間另作居住安排。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2)條,首次破產者若完全配合受託人,破產期一般為四年,屆時將自動解除破產。若不配合或有人提出反對,破產期可延長至八年。第二次破產則為五年。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E條,受託人會評估您應向破產財產支付多少收入用於償還債權人。您有權保留足夠收入以滿足合理的家庭生活需求,具體金額由受託人決定。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不屬於破產財產。[第485章 第16(1A)條]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你不可以購買房產、汽車等資產。
您或債權人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若為債權人呈請,通常會先就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務發出法定要求書。您需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繳付費用,律師可協助處理程序及出庭事宜。
民事訴訟程序
是的,這被稱為「時效期間」,根據案件類型不同而有所變化,例如:
● 一般合同索賠:時限為6年
● 人身傷害索賠:自事故發生之日或知悉傷害之日起3年(但對於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員工補償索賠的時限為2年)
● 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時限為自您被剝奪土地管有權之日起12年
如果原告人有精神障礙或索賠基於被告的欺詐行為,時效期間可能會延長。時限僅從原告從精神障礙中康復或原告人發現欺詐行為時開始計算。
您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取決於您的訴訟類型和金額。
● 合同或侵權行為的爭議,且設計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與勞工相關的爭議 → 勞資審裁處
● 房東與租戶或物業管理爭議、土地被強制收回或價值減少的賠償、評稅、租金、房屋裁定 → 土地審裁處
● 市場不當行為(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縱)→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 爭議金額高達300萬港元,或收回土地案件(年租金/可評稅價值/年值不超過320,000港元)→ 區域法院
● 貨幣索賠爭議金額為300萬港元或以上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建議閣下在計劃對某人或某實體提起訴訟前,先行發送一封正式的要求信。此信件應清楚列明爭議的具體詳情、您所要求的賠償或濟助、作出賠償或濟助的限期,以及未能遵從要求信的內容可能導致的後果。
此舉可為雙方提供一個在訴訟前解決爭議的機會,例如通過仲裁或調解等方式,從而避免訴訟所帶來的高昂費用。
當您的案件涉及事實上的重大爭議時,您應向法院申請向被告發出傳訊令狀。如果案件沒有存在對於事實上的爭議,而是關於法律觀點或法律文件條款的解釋爭議,您應申請發出原訴傳票。
在訴訟狀書階段,您應提交詳細記載案件重要細節的文件。常見的訴訟狀書類型包括:
● 原告的申索陳述書
● 被告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若適用)- 需在收到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後28天內提交
● 原告的答覆書及對被告反申索書的反申索書(若適用)- 需在收到被告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後28天內提交
僅狀書中陳述的事實和論點將在審判時作為依據。如有需要,各方可向對方要求就狀書提供進一步詳情。
訴訟書狀在原告提交答覆書或對反訴的抗辯書後14天,或若原告未提交答覆書或對反訴的抗辯書,則在被告提交抗辯書後28天,正式結束。
在訴訟狀書結束後的14天內,雙方應通過提交文件清單,無論該文件對其案件有利或不利, 該互相披露其持有的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文件。雙方均可檢查對方在文件清單中列明的實際文件。
不一定需要,但在關鍵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證人陳述書可為當事人提供額外的證據,向法院證明其立場。在個案管理會議中,法院通常會指示雙方在特定日期前向對方提交書面證人陳述書,這些陳述書應涵蓋與案件相關的事實,例如導致人身傷害事件發生的細節或口頭合同訂立的詳情。
證人通常會在陳述書中按時間順序描述相關事件,並以證人自己的語言表達,而非使用法律術語。
在訴訟狀書程序結束後28天內,雙方應各自提交一份「設定時間表問卷」,提出供法院考慮的案件管理指示。隨後法院將舉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法院會在此設定審判準備的指示,例如上述文件交換的日期。法院可能會將此聆訊延期或安排案件管理會議。
審前覆核是在審判開始前至少8週由審判法官主持的聆訊,所有當事人均須出席。在審前檢討中,各方必須提供有關其律師、證人及(若適用)專家的安排及資訊,以便法官能確定合理的審判日期。法官可能會發出額外命令,以有效解決所有未決事項。
不,判決不會自動被執行。勝訴方(判定債權人)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使敗訴方(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例如向法院申請執行令。
刑事訴訟程序
否。只有在有足夠證據,有合理機會定罪時,才會提出檢控。即使有足夠證據,檢控方還需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並審視所有相關因素和情況。
否。任何被控告的人在法院定罪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是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
裁判法院
- 香港的第一層法庭,所有刑事案件均由此開始。
- 一般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0,000,但部分法例容許裁判官判處最高三年監禁及罰款$5,000,000。
- 特別裁判官處理如小販、交通等輕微罪行,無權判處監禁,通常最高罰款為$50,000,除非有法例特別規定。
區域法院
- 審理多類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
- 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 刑事案件不設陪審團。
原訟法庭
- 可審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通常有七人(或九人)陪審團。
- 判刑無上限(依據相關法例)。
- 亦可作為上訴法庭,覆核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庭
- 處理來自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的上訴。
- 包括對定罪、判刑或兩者的上訴。
終審法院
-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
- 處理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上訴。
- 需獲批上訴許可;只處理具重大公眾或法律重要性的案件。
可以。根據第227章第113條,你可於14天內向原訟法庭就裁判法院的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可包括法律、事實錯誤或刑罰過重。
根據第221章附表3,下列屬「例外罪行」:誤殺、強姦或企圖強姦、聚眾鬥毆、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5、6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多條、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槍械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三部、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或12條、公眾秩序條例(第245章)第33條、武器條例(第217章)第4或10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
「簡易罪行」屬較輕微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除非與可公訴罪行一併被控。「可公訴罪行」屬較嚴重罪行,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第221章第14條)。
簡易罪行一般須於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除非法例另有規定)(第227章第26條)。可公訴罪行則在普通法下沒有正式時限。
你有權獲告知被捕原因、有權保持緘默(除提供姓名及地址外)、有權聯絡律師,並須於48小時內被帶到裁判官面前。這些權利受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
可以。你可於首次出庭或其後聆訊時申請保釋。根據第221章第9D條,法院可在你出庭時、向法院或法官申請時批出保釋。法院會考慮潛逃風險、再犯可能性及罪行嚴重性等因素,保釋可附帶條件。
可以。根據第221章第10部,你可於28天內向上級法院就刑罰提出上訴。
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必須證明下列其中一項理由:
— 婚姻已無法挽回地破裂(如分居滿1年且雙方同意,或分居滿2年無需對方同意);
— 配偶有不合理行為,令婚姻難以維持;
— 配偶通姦且申請方無法忍受;
— 配偶遺棄家庭至少1年。
如無爭議,通常需6個月至1年;如有財產或子女爭議,可能需1-3年或更長。法院頒布「暫准離婚令」後,需6週後才能轉為「絕對離婚令」。
年滿16歲可結婚,若未滿21歲且非鰥寡,需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
法院會考慮雙方收入、財產、經濟需要、婚姻持續期、年齡、健康、對家庭的貢獻及因離婚而失去的利益等因素。
除非獲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結婚滿一年後才可申請離婚。
可以,但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一方在香港有居籍、過去三年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考慮子女意願、父母照顧能力及經濟狀況、生活穩定性等。通常判「共同管養權」,但居住權多歸一方。
可以。如符合法定條件(如分居滿2年、不合理行為、通姦或遺棄),可單方面申請離婚。
可以。「分居」包括同住但實際分戶。法院會考慮是否分房、生活互動及親密關係等事實。
必須待法院頒布「絕對離婚令」後才可再婚,否則可能觸犯重婚罪。
工傷索償及人身傷亡
工傷補償依據《僱員補償條例》運作。此賠償機制無需證明僱主作出任何過錯,且能更及時地處理員工的工傷問題。
人身傷害索償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於因雇主(及/或其他個人/實體)的疏忽、違反法定職責或不當行為/不作為導致的傷害。此類索賠若要成功,必須由僱員證明侵權方的過失。
可以。但若果人身傷害訴訟成功,人身傷害賠償金將因應員工所獲得的工傷補償金額被扣減。
僱員因工受傷後,應即時通知自己的僱主或總承判商,該僱主或總承判商亦應馬上向勞工處作報告。若僱主或總承判商在14日內無所行動,僱員可親自請求勞工處的協助。
勞工處將向僱員發出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僱員應按指示處理手續。按照僱員的工傷情況,勞工處亦可安排僱員進行判傷。
勞工處審核僱員的情況後,將簽發評估證明書。僱主或總承判商須在21天內支付評估證明書所述的賠償金,以終結個案。
如果僱主不承認對於在下列的情況下,僱主並沒有責任付出工傷賠償:
– 工傷未有導致永久性工作能力喪失,且不影響僱員從事正常工作獲取全額工資的能力;
– 僱員故意造成自己的傷;
– 喪失工作能力/死亡因僱員向僱主曾謊稱不會受影響的傷害所致;
– 傷害直接歸因於事故發生時僱員所處於的吸毒或醉酒狀態所致,且沒有導致死亡或嚴重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
若你的工傷情況不屬於上述類別,但遭僱主拒絕承認,您應向勞工處通報並尋求律師協助。我工傷的責任,我可以怎樣處理?
按照僱員並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多少日而定。
若僱員的病假僅導致不超過7天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且不導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便不需進行判傷。僱主可直接向僱員支付所涉及的醫療費用,並按應付工資的日數支付病假薪酬。
若僱員的傷勢不符合上述條件(即病假超過7天及/或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便會向僱員發出「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通知僱員到勞工處辦事處判傷。僱員需提交自己的醫療證明、診斷報告、覆診預約證明等相關文件,由勞工處作核實。如有必要,勞工處亦可能會替僱員安排醫療評估的程序。
一般情況底下不算,但若僱員在上下班時正懸掛著烈風或暴雨警告,或是超強颱風或大規模天災造成的「極端情況」,員工所遇到的意外都被當作工業意外,僱員也可獲工傷補償。
是的。所有僱員,包括處於工作試用期內的僱員,均有權獲得僱員補償。
不是的。工傷亦可因長期暴露於有害環境或做重複性動作所致,而此類傷害統稱為「職業病」。只要是《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的「職業病」,可索償的工傷不僅限於一次性的意外,還包括因多次暴露或持續工作環境所引致的傷害。
是的,若您精神方面的傷患符合以下情況,便可提出索償:
– 經證實由意外事故直接引致;或
– 屬《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職業病範圍。
否則,一般精神疾病(如工作壓力所致)不可向僱主索償。
就僱員補償而言,在傷害由僱員自身疏忽導致的情況,僱員仍有權獲得全額補償,惟以下例外情況將不獲補償:
– 若受傷屬故意自殘所致;或
– 若受傷因事故發生時受藥物或酒精影響引致(除非導致死亡或嚴重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
然而,在人身傷害的訴訟,根據「共同疏忽」的原則,若證實僱員的疏忽構成意外成因之一,法庭將按過失比例扣減賠償金額。扣減比例由法庭根據僱員疏忽對傷害造成/加重的程度判定。
遺囑認證
只有當您以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擁有該物業時,您才能將該物業寫入遺囑。如果您與該另一人以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擁有該物業,則您擁有該物業的不可分割的份數。您的份數將按照您的遺囑承繼。例如,如果您擁有該物業50%的份數,則該50%的份數將按照您的遺囑承繼。不過,如果您以聯權共有人的身分擁有該物業,則在您過世後,該物業將全數轉給該另一方。即使您在遺囑中指定其他人繼承該物業,在您過世後,該物業仍將由另一聯權共有人獨自擁有。
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須被視作領養人的子女。他們可以像親生子女一樣繼承父母的資產
這取決於您的資產是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動產(如股票、個人物品等)將由您居籍地(即原籍或已歸化的新地)的法律管轄。不動產(如土地、房產)則由資產所在地的法律管轄。
您應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成為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如有遺囑且指定執行人,該執行人應申請遺囑認證書。如無遺囑或無指定執行人,可依優先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申請遺產管理書
您可先查閱死者的個人文件並詢問其親友或顧問。其後,您可以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為能夠檢視其保管箱,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遺產管理人,或在生的保管箱的租用人需要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或者,如果您聘請了律師,您可以要求您的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
如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50,000,且全數由款項組成,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手持確認通知書的人不會負上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責任。銀行可酌情發放死者銀行帳戶餘額予申請人。如遺產總值超過$50,000但不超過$150,000,且全數由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遺產承辦處可協助年滿21歲的申請人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無需獲取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法律對此沒有時間限制,但建議盡快提出申請。
會的。您的遺囑將會被撤銷,除非您能證明在起草遺囑時已考慮到婚姻事宜。
一般而言可以。在分配遺產給受益人前,必須先查明並償還所有債務。如遺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債權人將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和《破產條例》的優先順序獲得償付。
有效遺囑的法律要求為:(1) 必須書面;(2) 由立遺囑人簽署,並有意使其生效;(3) 由兩名證人見證。您可自行準備遺囑,但聘請律師可更有效避免日後訴訟,律師作證人亦較可靠及中立,且易於聯絡。
